培训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合作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合作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等行为,规范培训项目的考试与评价,确保乡村振兴人才培训项目质量,维护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声誉和学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开展合作的所有培训机构。合作培训机构应遵循真实、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机构资格与审查
第三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与条件:
1.合作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培训资质,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合作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严重违纪行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开展线下业务的培训机构需满足:(1)有稳定、独立的办学场所;(2)合作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3)以租赁(借用)场所办学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执行,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借用)合同,租赁(借用)期限自申办之日(正式受理之日)起不少于2年;(4)线下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关于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
4.开展线上业务的培训机构须满足:(1)设置实体办公场所;(2)有自主研发的培训平台,具备学习、练习、考试、评论、答疑、客服、学籍管理等功能;(3)培训平台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并提供用户隐私保护协议及用户服务协议备查;(4)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合作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且原则上应具有相关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四条 合作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中应真实、准确地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的相关规定介绍培训项目,不得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
第五条 合作培训机构不得未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的允许,授权给第三方进行宣传招生。
第六条 招生时应明确告知学员培训项目的内容、形式、考试要求等信息,确保学员知情权。应主动向学员提供培训确认书,不得强迫学员签署确认书。
第七条 不得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名义宣传未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课程。
第八条 合作培训机构的招生管理系统及其相关培训、网课等系统须接入指定系统端口,服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教学培训与考试管理
第九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参考国家农业人才对应的职业标准,建立科学的课程培训体系,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开发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教案及培训课程等,相关材料需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审核。培训内容中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大政方针、党纪国法、行业政策规定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相关损失由合作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条 若合作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为线上课程,则该线上课程的内容素材,培训机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
第十一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学时要求,规范、完整进行培训。培训过程中,需对参训学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是报名人本人参训,并提供培训过程记录。线上培训机构应提供学员学习记录、人脸抓拍记录等,线下培训机构应提供学员签到表、培训照片或视频等。
第十二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统一的考试系统,并建立严格考试机制。
第十三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员的学籍信息、学习记录及考试信息应留档备查,学员档案留存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对合作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培训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合作机构之间相互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若发现合作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况,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有权停止业务授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或损害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名誉的合作培训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将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合作培训机构在合作前需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合作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条款。若合作机构违反承诺书内容,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与合作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如有特殊合作条款,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